编辑同志: 1997年1月,我与结婚不到两年的妻子田某到法院打离婚官司。当时为了使妻子田某同意离婚,我作出了让步,同意把父母给我买的家电,以及婚后的2万元存款判给田某,随后法院判决我们离婚。离婚后我和田某在一套房子里分室而居。1998年3月,我们又复婚。复婚后,因种种原因导致夫妻感情再度破裂,田某提出要离婚,我表示同意离婚。考虑到我已下岗,今后生活会遇到困难,所以我主张要回本属于我的家电及我本应分得的1万元存款,可田某坚决不同意。请问,这些家电及2万元存款是否属于我与田某复婚后的共同财产?我能否要回来? 读者郎峰
你和田某离婚时,你把属于自己的婚前财产家电和本应分得的1万元存款让给了田某,并由法院在离婚判决书中作了明确,这样,这些家电和存款就归田某所有了。后来,虽然你与田某又复婚了,但这些家电、存款已经转变为田某的婚前个人所有财产。根据法律规定,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,离婚后仍归个人所有。当然,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。最高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》第6条规定:“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,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、经营、管理的,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,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,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。”你与田某的“婚龄”应当从1998年3月算起,因此,这些家电和存款不能视为你们夫妻的共同财产,你无权要求分割或讨回。
不过,你可以与田某协商,要求其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,因为《婚姻法》第33条规定:“离婚时,如一方生活困难,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。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;协议不成的,由人民法院判决”,如果田某不同意,你可以把自己已经下岗和目前的经济状况向法院陈述清楚,由法院判决田某给予你适当的经济帮助,比如可以判决田某从其存款中拿出5000元给你,作为对你的一次性经济帮助。
潘家永